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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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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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34072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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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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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185U33407200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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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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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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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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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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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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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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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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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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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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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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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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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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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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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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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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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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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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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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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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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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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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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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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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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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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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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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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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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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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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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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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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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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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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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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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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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667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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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666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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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是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签定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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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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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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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市农业执法大队组织专家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办结:通知当事人现场领取鉴定结果。
2、审查:市农业执法大队组织专家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3、办结:通知当事人现场领取鉴定结果。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 臧新邦 | 市政务中心G座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 无 |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 谢海东 |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科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审查 | 无 |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 臧新邦 | 市政务中心G座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 专家组现场鉴定完毕,制作现场鉴定书,鉴定书交市种子管理站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2次
累计评价
-
2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包括哪些? | 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投入品用于农业生产后,因投入品质量或者气候等原因,导致农作物的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
| 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已错过鉴定的最佳时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怎么办? | 不予受理。 |
| 处理有异议,如何解决? |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或上一级职能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职能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确需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相关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